工程预决算可按如下步骤制定:1、首先,甲方要求总包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整体倒排。在此强调一点,倒排计划的关门时间点应以取得建委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因为总包的竣工概念往往同甲方不同,许多总包会把自己承揽的工程完工时间做为竣工来理解。如果按总包的理解去编排计划,你会发现,原来你要求的真正竣工时间依然遥遥无期。2、列出施工进度计划后,分发给各承包厂商,由其根据关键时间节点完善自己的施工进度计划。3、总包施工进度计划确定后,应马上编排劳动力计划与设备材料进场计划。各分包亦如是。4、依据施工进度计划及设备材料进场计划,甲方才可着手拟定自己的招投标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以上计划同时完成后,就可按计划监控各项工作的进度情况,并随时做出动态修订。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解决。呼和浩特做工程预算工程预算包括哪些内容?工程预算的内容:1.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是否明确了招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人资格等内容。2.招标公告的发布审查:审查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是否公开、透明、及时、准确。3.投标人资格审查: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经验、资质等条件。4.投标文件的评审审查:审查投标文件的评审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是否公正、公平、透明、合理和有效。5.中标结果的公示审查:审查中标结果的公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是否公开、透明、及时、准确。6.合同签订的审查:审查合同签订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是否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呼和浩特做工程预算工程预算的要点是什么?工程预算要点1、招标范围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规避招标的行为;2、标段的划分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建设管理和施工管理;3、招标工作是否进行了行政监督和执法监察;4、自行招标是否经批准同意,代理招标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5、设计、监理、施工及物资采购等招标项目在招标时,是否具备了招标条件,是否制订了评标办法;6、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是否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20kV变电站的站区内改扩建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施工临时围挡应符合 有关规定要求,同时明确了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由承包人依据《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以下简称《预规》)的相关费率计取。工程预算内容分为:(一)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二)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或度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问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预算控制;(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呼和浩特做工程预算工程预算两种含义:1、工程投资费用(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2、工程价格。工程预算控制原理:1、合理设置工程预算控制目标;2、以设计阶段为重点进行全过程工程预算控制;3、采取主动控制;4、技术与经济结合(是控制工程预算有效手段)。

这个和上面我说的那样,市场上的价格实在时难以控制。所以建设单位又的才会采取指定或甲供。你呼和浩特做工程预算部门整天进行呼和浩特做工程预算,和市场价格打交道都难以测定,为什么不能站在建设方的角度看问题呐?监理单位没有尽职造成工程结算审核难以深入。限于目前呼和浩特做工程预算机关的技术力量和装备水平,实施工程结算呼和浩特做工程预算难以做到全程跟踪呼和浩特做工程预算,更无法采取技术扫描和钻芯取样等先进检测手段,因而呼和浩特做工程预算所依赖的工程实施过程抽样检测资料只能以监理部门提供的监理日志为主要参考依据。但工程结算呼和浩特做工程预算中发现,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日志并不能客观反映工程实施过程的真实情况,或填写不规范,或当时编造虚假记录,或事后补做虚假记录,或找不具监理资质的人员编造日志,等等。所有这些,说明工程监理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监理验收,监理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如我们在装饰工程项目呼和浩特做工程预算中发现,居室装修普遍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通体砖颜色深浅不一造成地面花,地缝大,地不平等现象。究其原因,除了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没有严格按材料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忽视对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外,监理单位没有尽职是主要原因。这既给工程质量造成很大隐患,又使工程结算审核难以深入进行。首先要明确,你做的是工程结算呼和浩特做工程预算,不是工程呼和浩特做工程预算!你的目标对象有误!如果你是做工程呼和浩特做工程预算,还可以理解,问题是你只是做结算呼和浩特做工程预算,结算呼和浩特做工程预算是工程呼和浩特做工程预算的一部分,如果你要讨论有关监理的这方面问题,就应该重新写文章论述监理单位目前的确存在这种现象。不过结算呼和浩特做工程预算的目标对象是造价不是工程质量你可以建议 建设部修改建设工程合同范本,把呼和浩特做工程预算的职责写进去,如监督监理公司什么的。

建设单位将某些子项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有的是无奈之举。就象我在另外的文章中说的那样,建设单位对于挑选队伍有时是没有决定权的。建设单位看中的队伍有时不一定中标,而中标的单位有时在某项上的技术的确不怎么样。比如,防水工程,就要找相对技术成熟的分包商来做;某些外装饰对于一般土建单位不一定做的好,也只有找专业的装饰队伍分包,等等。总之不能一概而论。至于指定基建材料、指定材料供货商,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也无可厚非。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加以明确,施工单位又加以认可的话,也不必大惊小怪。不过,一般施工单位心中总是不是很愿意,毕竟材料占了工程造价的60%-70%,其中的利润自然可观。一个是建设单位自己采购的确可以降低成本,另一个有时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的确不过关,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于品牌、型号、材质加以明确的话,施工单位采购进来的材料一般都不是很好的。建设单位对这方面加以控制的话也可以理解。因为结算时一般以信息价和市场价调整,而信息价的利润幅度还是又的,市场价又难以把握,就象该文作者自己说的那样,所以建设单位此举说是控制成本也可以理解。作者把这些都看成时不正常的举动,未免太偏颇了。材料成本难以确定。现阶段建筑材料市场不规范,价格混乱。材料材质相同,价格不同;产地不同,价格不同;渠道不同,价格不同。市场价格差异悬殊,我们在呼和浩特做工程预算过程中感觉到材料实际价格无法核实,成本难以测定。即使是审核其原始购货发票,也由于外部建筑材料市场的混乱使得真伪难辨,况且回扣与折扣普遍,幅度不同,更增加其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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